运城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伤津贴标准


12月13日讯,2016年12月12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运城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凡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属此次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除此之外,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850元的补齐到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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