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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保险新政策:伤残津贴标准上调至277元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11月30日讯,11月29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调整后深圳市的人均伤残津贴领取额为3531.69元/月。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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