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代班发生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11月24日讯,裁判要旨:职工代替其他职工在非本人岗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能成为工伤认定阻碍事由。
案情
卢太塘及其妻子系广东省海丰县鹅埠镇合通纸品厂(以下简称海丰合通纸品厂)职工,分别在打浆岗位、包装切割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20时左右,卢太塘在顶替其妻子切割纸箔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伤,经惠东安康医院诊断: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示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示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间束断裂。9月10日,卢太塘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海丰县人社局作出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卢太塘于2015年7月9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海丰合通纸品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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