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程序错误 工伤保险未能获偿


11月17日讯,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行政给付纠纷案,黄某明诉请判令被告某人社局、某社会保险事业局先行支付他工伤后续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了解,员工黄某明于2014年5月18日在平果县某兴磨料磨具公司上班时,从高约4米处坠落受伤。2015年2月10日,某人社局认定黄某明为工伤。2015年6月30日,百色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明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可配置辅助器具。由于黄某明所在单位广西平果某兴磨料磨具公司已停产,没有履行公司赔偿的能力。黄某明请求被告某人社局从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黄某明部分费用,某人社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答复意见书,拒绝支付。为此,黄某明于2016年6月17日向某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同日其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该社会保险事业局为本案的被告。
某社会保险事业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某人社局只是负责其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其法定职责。其次,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定。在某社会保险事业局已经受理,尚未对黄某明的申请做出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黄某明请求在本案中判决某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先行支付义务,其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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