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涨幅与平均工资相同


11月15日讯,今后,工伤保险待遇将不是一成不变的。导报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规定福建省将定期调整相应的待遇,增长幅度与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涨幅相适应。
根据《办法》,今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待遇将实现定期调整。这些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原则上根据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当然,如果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相关人员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低,那么其伤残津贴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相关政策:《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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