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修订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康复期内待遇不变


11月04日讯,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局于近日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规定,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享受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变事前确认为事后监管
为让工伤职工尽可能早地在康复“黄金期”进行康复,最大地限度恢复身体功能、劳动能力以及生活自理能力。《办法》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救治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直接到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诊查,经康复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进行康复治疗。
《办法》减少行政干预环节,变事前确认为事后监管,提前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时间,提升康复治疗效果。我市自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以来,工伤职工平均外伤康复时间提前56天,康复疗程平均缩短82天,功能障碍康复程度提高50%,有效康复率达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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