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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内未申请工伤保险认定 期间费用由单位承担

2017-02-22 08:00:01 无忧保
10月17日讯,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用工单位因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被判承担在此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3年11月,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4月,程某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事发后,公司未在30天内为程某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由程某自行于2014年6月进行申请。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毕后,程某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被告知因公司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程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已为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基金拒绝支付,程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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