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月14日讯,为规范省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等规定,结合省直实际,现就省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行支付对象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并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先行支付分类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拒绝支付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向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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