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2016年度工伤保险、伤残抚恤金待遇调整


10月11日讯,记者获悉,常州市人社部门对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今年6月30日之前常州市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内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08)。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标准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次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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