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2016年度企业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10月08日讯,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本通知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周期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核定在下一个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要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周期,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费率浮动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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