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8月23日讯: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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