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调研报告


8月16日讯: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为了解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的落实情况,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探究推动该制度全面落实的应对之策与完善建议,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展开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调研。
针对当前工伤先行支付现状,《调研报告》提出建议: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照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建立社保机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参与现场调查并进行初步核定、工伤保险基金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职工的抢救和治疗费用进行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系统资金支付进行对接等一系列快速应急措施,开通工伤先行支付的“绿色通道”,保障劳动者及时有效地适用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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