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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2016年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17-02-22 08:00:01 无忧保
8月15日讯:9月1日起,《泸州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两年。这是记者从12日召开的市政府七届第88次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或《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待遇的工伤人员,应先申请伤亡抚恤待遇,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与伤亡抚恤待遇相同性质的项目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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