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2016年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6月3日讯:日前,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80号)。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明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这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涉及所有行业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两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这次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的重新确定是2013年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其中有两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是五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现阶段性下调。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1.1%、1.3%、1.4%、1.5%执行。二是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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