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2016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5月24日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的各类用工人员。
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由国家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中央驻白山和省直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原则上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本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二、参保缴费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为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事业单位等组织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按照规定列入预算。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人社联字﹝2016﹞2号)执行。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四、待遇支付和老工伤人员管理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后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又重新缴费的,应补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中断缴费期间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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