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


5月24日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91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 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 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调整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3%、0.5%、0.8%、1.0%、1.2%、1.5%、1.8%、2.0%。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
(一)费率浮动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和向下浮动至80%、50%(白城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见附件2)。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二)费率浮动条件
1.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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