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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阳泉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和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2017-02-23 08:00:01 无忧保
5月23日讯:阳泉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和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 第四条  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分类,确定我市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四类行业为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五类行业为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8%;六类行业为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七类行业为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八类行业为基准费率为该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市费率浮动办法规定,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为辅助考核指标,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主要考核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浮动档次不一致时,费率浮动至二者中的高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一至四级伤残人数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年度)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数。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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