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5月23日讯: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级四部门联发《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9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路和铁路桥梁,以及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支定收缴费的原则;
(二)坚持费用编制预算的原则;
(三)坚持工伤保险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工伤预防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缴费方式及费率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应区别两类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当中使用的其他务工人员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纳入工程项目编制预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要求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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