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上班重伤无工伤保险 告单位获赔41万多


4月29日讯:用人单位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受工伤无法得到赔偿,将员工辞退后不补交相关保险……4月27日,“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原告都是劳动者,他们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合法诉求最终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6年3月24日,20岁的周某某在达州某修理厂修理一双排座货车维修时,因千斤顶发生故障,货车的驾驶楼前倾,压伤周某某。诊断腰椎爆裂性骨折,神经受伤。2006年10月10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出工伤认定,2007年2月13日、2007年8月27日经达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并需配置轮椅。
事故发生时,某汽车修理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周某某向宣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7年10月12日做出仲裁裁决。周某某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修理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198278元。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汽车修理厂未给原告周某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告周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被告某汽车修理厂没有履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表明其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上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选择,防止因破产、解散而使劳动者应获赔偿费用得不到保障,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周某某主张解除与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一次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周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415797.75元,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负责赔偿。
此外,法院还公布了“合同到期,仍确定了劳动关系”、“借钱治病,法院判决借款不还”、“未签合同,酒店支付双倍工资”、“未缴保险,员工辞职后获赔偿”等四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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