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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九级伤残只赔4000元 法院:调解失公平应予撤销


11月22日讯,建筑工人杨某在施工时不慎锯伤左手大拇指,建筑公司与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4000元的调解协议。后杨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劳动仲裁机关裁定建筑公司需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14.6万元。建筑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双方按照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6万元。
2014年1月4日,杨某在南通市通州区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施工时不慎锯伤左手大拇指,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月16日出院,诊断为“左拇指创面”,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之后,杨某未至该单位工作。单位为杨某支付了16000元的医疗费。
时隔一年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单位一次性另行赔偿4000元,但杨某必须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请求,不得再为该起事故提出任何赔偿或补贴要求。但协议签订后,杨某未提供其银行卡号,单位未能支付协议约定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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