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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出车祸属工伤 海门公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17-01-20 11:00:2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资讯:海门市人民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行政处罚3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2件,工伤行政确认2件,政府信息公开、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给付案件各1件。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启东某保安公司诉启东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案得到媒体关注。2015年5月某天,启东某保安公司职工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中途前往汇龙镇长龙街购买卫生纸途中,与他人驾驶轿车发生碰撞,彭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7月8日,启东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启东某保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海门市人民法院裁判维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本案法官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合理路线的;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均属于上下班途中。彭某在上班途中绕道购买卫生纸,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因此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驳回启东某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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