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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单位工作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赔偿谁承担?

2017-03-01 08:00:01 无忧保
4月8日讯:3年前的一天,刘强下班途中在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村处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送至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右侧基底节区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继发性癫痫。 此后,刘强向用人单位——嘉善某箱包有限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该箱包公司称刘强进入公司工作前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且由那家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事故发生。其间该公司曾要求刘强将社会保险从那家公司转入现在工作的箱包公司,刘强未同意,致使刘强在箱包公司工作期间,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 箱包公司认为,刘强的原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应该找原单位寻求工伤保险赔付。而原单位以刘强现在的用人单位是箱包公司为由拒绝了赔偿请求。其间,刘强被认定为工伤4级伤残,随后在两家公司间不断奔走,但两家公司均未支付相关赔偿,引发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奔走无果的刘强,在治疗终结后来到嘉善县大云司法所申请调解,并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老娘舅缪一帆在了解情况后,随即组织刘强与两家公司共同开展调解,老娘舅指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箱包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经过双方协商,按照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箱包公司为刘强申请工伤认定,共计赔偿刘强人民币50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刘强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确属工伤范畴。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规定,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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