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公布-工伤保险赔偿


2014年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公布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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