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


为了保障伤残职工和供养亲属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渭政办发[2015]67号文件精神,澄城县社保局认真部署,组织实施,指定专人于5月底完成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此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对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的人员进行调整。(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 休人员)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 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 1978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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