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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调整: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费率新规定 - 工伤

2017-04-13 08:00:02 无忧保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费率新规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第四条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下调20%,即:本市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的比例征缴。   二、本市将于2016年内实施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届时,本通知随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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