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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工伤保险新政策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都应参保 - 工伤

2017-04-13 08:00:02 无忧保
      济宁市出台工伤保险新政策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都应参保 8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济宁市近日印发了《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也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办法》9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市两万多名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将受益。   范围:建筑行业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缴费:以工程项目参保的,缴费与工程总造价“挂钩”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而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规定的合同工期要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领取:职工遭受事故后,需于48小时内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提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单,并明确施工期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情况,实行分阶段施工的,办理阶段性人员登记。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手续。在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有发生工伤,已登记备案的职工按参保职工对待,未登记备案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   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按照《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建筑单位单独列支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让更多建筑业从业人员“伤有所保”,我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宁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从201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也就是说,三年内,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将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此次扩面行动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为重点,同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在缴费比例上,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二类行业标准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并及时将信息上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的,经人社、住建和安监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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