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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工伤

2017-04-24 08:00:01 无忧保
      长春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6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04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0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8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4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88元;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157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314元。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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