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 工伤

2017-04-24 08:00:01 无忧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有着巨大差异,死难家属对此非常不满选择国外诉讼以求获得较高额的赔偿。根据事故赔偿应当公平、公正的原理,应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统一。

标签:   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