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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非工亡损害赔偿案件计算表 - 工伤


非工亡损害赔偿案件计算表(厦门市:非因工或因病死亡)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摘 要
金 额
备 注
1 丧葬补助费
2×2695元
5390元
厦劳险[2001]7号规定:丧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
2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供养对象有 人,其中:
(1)农业户口有 人,20%×2695元/月× 月
(2)非农业户口有 人,30%×2695元/月× 月
厦劳险[2001]7号规定: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一次性补助费
1×2695元
2695元
厦劳险[2001]7号规定:
一次性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
4备 注
厦劳险[2001]7号规定: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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