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 工伤

2017-04-27 08:00:01 无忧保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159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2日   (执行日期)2002年4月22日   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衣。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标签:   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保险工伤工伤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