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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 工伤

2017-04-29 08:00:01 无忧保
            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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