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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2017-03-29 10:08:4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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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有关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和办法等部分条款有变动。

  福州市政府对外印发了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四城区及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具体管辖按这些办法执行: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福州市同一个县(市)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不同县(市)区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事项。但四城区及高新区用人单位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不同城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不在福州市但其生产经营地在福州市范围内,未参加登记住所地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各县(市)区或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该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该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被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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