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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7-04-26 10:57:1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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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进一步完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据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其他政策的衔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据了解,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到2016年底,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99743人,其中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19796人,实现了人员全覆盖。

  鲁人社发〔2014〕11号文件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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