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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权益有了法治保障

2017-05-11 09:56:49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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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提交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获得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提供法治保障,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明确各方职责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公安、民政、住建、交通、卫计、煤炭、工商、安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实行监督。

  用人单位责任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明确,“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大限度保障权利

  我省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非公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明确规定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目前,规定标准与实际雇用陪护人员费用差距较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确认工伤认定管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实践中,工伤认定申请量大、个案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较多。工伤认定周期长、质量低、市县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市县两级办理,在县级行政区域参保登记的由县人社部门办理,在省和设区的市参保登记的,由设区的市人社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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