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外吸烟被车撞倒,上班途中骑共享单车遭遇事故,外出就餐摔跤受伤……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遭遇意外伤害后,有7种情形以及3种视同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与规定的情形稍有区别的情况。本周劳权周刊将对这类似是而非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网约工工作时出意外能否算作工伤?
案例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衍生出诸多新型的用工形式,如网约外卖员、专车司机、网约家政等等。其中,“网约外卖员遭遇车祸”、“外卖小哥被打”等新闻不绝于耳。前一阵,一名外卖小哥当街爬行,为自己维权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小藏是江苏人,不久前开始在平台上做外卖员工作。日前,在送外卖的途中不小心遭遇车祸,腿被撞断。面对近3万元的医疗费用,小藏无力支付。他表示,虽然自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出了事故后,公司对其“管也不管”。最终,在民警以及诸多好心人的帮助下,他与公司就工伤的赔付展开了进一步的协商。
无独有偶,快递员王进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他表示,自己从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有一次在送快递的途中,他接到了来自客户的电话,要求自己优先将快递送至他那儿。在将手上快递尽快送完后,王进连忙赶到客户处,却还是被客户以“过慢”为由责骂,该客户还一度动手,对其进行打骂至出血。
回到公司后,王进要求公司出资让他去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但公司却称一点点皮肉伤不影响工作,不用再做检查,且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认定工伤。
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涌现出一批新兴行业,新型用工方式随之产生。那么,当网约工遭到种种意外伤害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需要判断“网约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第一步即为确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受的伤害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如本案中快递员小藏,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他也可以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像王进一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提供相关的用工凭证、工资支付的单据以及出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网约工”与平台公司是民事合作关系,那么一旦受了伤,他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享受民事赔偿。
骑车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
近来,共享单车在社会上火了起来,不少职工都会选择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谭某也是其中的一个。由于公司距离地铁站有一千米不到的距离,这当中也没有任何公交短驳车可以乘坐,因此,每天骑共享单车上下班成了他的一大乐趣。
但是,在一天下班的路上,谭某途经一个路口时,正好不远处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黄沙。他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处摔伤。他吃不准自己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因此迟迟未向该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电向本报咨询。
分析
不管谭某骑的是共享单车或是私有单车,与其在认定工伤中的关联并不大。在谭某的这个情况中,要认定是否工伤主要有几个因素:受害时间以及责任主体,还要判断是否交通事故。
首先,谭某受害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根据《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谭某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间,是其在从公司前往地铁站的下班路上,他也未从事其他任何行为,因此受害时间确实发生在其下班的途中。
另外,造成谭某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撒黄沙的工人,而非谭某本人。确定了这两条以外,还要看警方对事故性质的判断。如果警方认定为交通事故,则谭某可属工伤认定范围内;如果警方不予认定,则谭某不属工伤认定范围内。
公司有食堂职工下楼拿外卖受伤算工伤否?
案例
吴亮是一名90后的职场新人,刚入职场没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不仅职工的福利待遇好,而且公司还有一间员工食堂,免费供员工使用。起初,吴亮觉得公司内有食堂还能免费吃饭,这样的做法很好。
然而,时间一长,吴亮发现食堂里的伙食吃来吃去是同样的菜,且大多是以吃饱为主,于是,他便想换换口味,由于公司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员工一定要在食堂内就餐,因此吴亮便常在午餐时间内跑出公司外出就餐。在此期间,公司也并未做任何反应。
谁知道,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吴亮嫌出门就餐过于麻烦,于是在手机上订了午餐的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就当外卖员将外卖送至公司楼下时,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湿滑的路面,来去匆匆间,吴亮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在经过几周的休养后,吴亮逐渐伤愈,但随之而来的医药费却让他头疼,由于刚入职场没多久,吴亮并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支付这笔医药费。随即,他想到了让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可公司却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内部有食堂供员工使用,不需要吃外食,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分析
对于在公司饭堂就餐时摔伤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但是,随着职工群体的年纪越来越轻,手机、网络与APP越来越发达,职工中午用餐不再仅限于公司食堂之类的场所,更多的是以外出就餐、定外卖等方式进行。
虽然吴亮的行为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仔细分析之下,还是能为他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规定》第五条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吴亮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食堂,免费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同时,他在公司楼下的楼梯口准备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现在职工在单位的食堂、厕所、楼道里摔伤,有关部门一般都予以认定。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条例》第19条第2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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