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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年调整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

2017-06-05 08:00:02 无忧保
上海市2009年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调整 为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经专家论证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调整了部分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近年来,工伤人员因肢体受伤骨折致残疾、畸形无力需配置相应辅助器具的情况较多,但以前未设置对应的项目。《通知》规定,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增加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三项,合并功能基本相同且单项配置机会较少的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三项为脊柱矫形器。此外,从美观角度增加了假发、假耳和假鼻。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从23项增加到27项。《通知》自1月1日施行。之前发生工伤、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或原配置辅助器具到达规定年限需更换的,按《通知》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项 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元) 备 注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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