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类 别:行政给付管辖范围:市属企业,驻市中、省直企业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5、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办字[2004]6号);6、《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冀劳社[2004]15号)。受理条件: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登记的职工发生工伤(亡)或职业病危害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工伤认定决定书》(冀劳社[2004]15号文 表4-7);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15号文 表5-5);4、《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冀劳社)》[2004]97号文 附件2);5、《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冀劳社[2004]97号文 附件3);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或者二次发生工伤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工伤证;8、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申报;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3、初审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6、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7、财务科拨付。承办部门: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路18号社保局办公大楼6楼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审批权限: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承 办 人:马向军 联系电话:0313-2182808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