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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关联鉴定应在工伤认定之前做还是在工伤认定之后做?


【案情简介】 某公司销售人员熊某,2010年7月22日下午17时许,在接待经销商时,某经销商的儿子被糖卡住喉咙,有人提议用馒头吞咽可将糖果吞下去,为赶时间,熊某一路跑步外出帮经销商的儿子买馒头,在买回馒头的途中不慎摔倒,致使腰部受伤,因工作忙仍坚持上班并出差到十堰,至7月29日确因腰疼加剧无法工作,到医院治疗,经医院7月29日病历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未做其他检查,一直未间断地按腰扭伤治疗,直到8月18日做CT结果显示L4-5椎间盘向后突出(脱出),L5-S1椎间盘向后突出(硬突)。 后熊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不承认熊某的工作。熊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通知单位举证,单位称熊某腰部病患从5月份开始并提供了处方、发票复印件,但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相符,熊某5、6月份治疗的是肘部挤伤,并非治疗椎间盘突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熊某不是7月22日受伤。为慎重起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熊某的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有因果关系。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的证据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判定为程序违法,判定重新进行认定,二审法院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的关联鉴定到底是在工伤认定之前还是在工伤认定之后?一方认为,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应在工伤认定之前,因为若不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就无法确定其受伤的部位和程度,无法下达认定决定书。另一方认为,应在工伤认定以后再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因为没有认定工伤就不能进行疾病与工伤的关联确认。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方申请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 熊某认为,受伤情形经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熊某以前就有腰椎间盘突出症,不是此次摔伤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3.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 (1)受伤原因与工作有关。经调查核实,熊某受伤原因是为了救客户的孩子而外出购买馒头的途中摔倒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范围。 (2)经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熊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有关联。 (3)用人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与调查核实的不符,且有涂改的痕迹;用人单位提供不了熊某不是因工外出期间摔伤的有效证据。 【处理结果】 1.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议维持的理由是: 用人单位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结论不服,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议后认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 2.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的理由是: 没有认定为工伤就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不符合程序,应该先认定后鉴定。 3.二审法院判决维持的理由是: 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前先进行关联的确认,是为了收集证据、更加明确的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手段之一,符合工伤认定的程序。 (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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