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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2017-06-09 08:00:02 无忧保
一、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2008年12月下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通知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希望通过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达到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形势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9]12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阶段性社保政策的框架下,实施“五缓、四降、三补、两协商、一免除一核销”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那些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凡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和对外贸易流通企业,在2008年6月底前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且能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的政策。1、2008年9月底前生产经营正常,10月份以后受世界金融危机直接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半停产3个月以上;企业不能安排正常生产经营,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2、企业在2008年10月份以来没有裁员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即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已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的;3、企业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在岗职工工资未出现拖欠的;4、制订了员工技能培训计划并且已经开展培训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三、申请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决算报表;3、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一季度职工工资发放表;3、连续3个月亏损的财务报表资料;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5、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培训工作措施等;6、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四、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怎样办理?1、企业填报《宁夏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申请表》和必须提交的资料,到参保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2、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签注确认意见,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审核的方式为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相结合。五、五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样办理?“五缓” 是指在确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上述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在2009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其个人账户资金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后,应及时按补缴协议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六、“四降”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样办理?“四降” 是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各地实际,各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由2%降低到1%,期限不超过12个月。适当降低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不超过12个月,降低各险种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降低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率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按暂时降低的费率征缴社会保险费。七、“三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样办理?“三补” 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给予补贴。(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补贴的对象。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等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按当地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3、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一类地区每人每月36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345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320元。4、补贴期限。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5、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从各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6、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持本单位稳定员工队伍计划书面措施方案、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经审核认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申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凭证,按月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2)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批复。(3)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在申请审核批复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岗位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且制订了员工技能培训计划并且已经开展培训并向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和职工。2、资金渠道:按《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不超过20%的比例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开支范围和提取程序按原有规定执行。3、补贴标准:(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人均补贴300元。(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人均补贴300元。4、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审核认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申请表》、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批次、培训项目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核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2)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按补贴标准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对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复核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不超过拟补贴资金的50%将预拨补贴资金直接预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企业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提出补助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实行多退少补。培训补助资金结算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企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结合职工队伍稳定情况,提出资金结算意见,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定最终补贴(退回)数额,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结算。八、“两协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两协商” 是指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九、“核销历史欠费” 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样办理?“核销历史欠费” 是指核销已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核销已破产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历史欠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核销的对象必须是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其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欠费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的欠费不在核销范围之内;二是核销欠费的企业是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关闭、歇业、改制、重组、停止经营等不属于核销的范围;三是已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无可能的企业才允许核销。对于1996年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核销的是单位欠费;对于1996年-2008年底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核销的是单位缴费应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即: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以核销。对于2008年以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核销的是单位欠费。核销企业破产前的欠费(含长期挂账的欠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收集,各市县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初审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信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统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销。职工按规定补足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缴费后,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补记利息。申请企业或单位应提供法院宣布破产及破产终结清算民事裁定书。对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的企业,破产前拖欠的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费,在破产财产变价清偿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不足清偿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收集,各市县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信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销。为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查符合核销条件的欠费企业,在自治区新闻媒体上公示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十、“免收滞纳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样办理?“免收滞纳金”是指阶段性免收2008年以前社会保险欠费形成的滞纳金。对2008年以前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凡在2009年内补缴欠费的,可以免收补缴部分的滞纳金,个人账户不补记利息。申请免收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位社会保险费逾期滞纳金免收申请表》,个人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社会保险费逾期滞纳金免收申请表》,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每月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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