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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2009〕163号)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继续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5%  2.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0%  (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  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7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二○○九年六月八日附件2007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郑州市 23025开封市 14427洛阳市 19517平顶山市 20098安阳市 18535鹤壁市 16741新乡市 14795焦作市 19036濮阳市 19551许昌市 15601漯河市 14297三门峡市 19871南阳市 16001商丘市 16879信阳市 15167周口市 12759驻马店市 14134济源市 1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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