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热点解读(二)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自2007年1月1日起,烟台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 ●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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