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


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61号)、《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6]62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06]27号)的文件规定,为了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操作办法及时间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于2006年7月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此处所指事业单位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时不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参保时间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一、要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其“单位类型”及“行业性质”进行核对、修改或补充,填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信息核对表》(见附件),此表可在我区局网站下载或至我区社保中心四险收缴部门20号窗口领取。 二、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9月前到区县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工伤认定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增加: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9月25日前到我区社保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的信息录入及支付手续。 四、2006年7月初市社保将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参保职工统一进行工伤保险的险种增加,请此类单位在7月25日之前通过收缴月报或人员明细对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及信息进行核对。 附件:《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信息核对表》(略)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6月7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