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 上下班出车祸也要算


【导语】 一起走进今天的清晨点击。今天的话题依然离不开“权益”二字。如今,看病成本居高不下,每一次患病、每一次意外伤害对工薪阶层来说,都是一份难以承受之重。而一些单位拒不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以及工伤认定中存在的诸多争议,更让工薪阶层看病难的问题雪上加霜。从今年十二月一号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代替了沿用十一年之久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新《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把以往在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具体细化、明确。 【正文】 《实施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进一步细化。第九条规定,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即使受伤害职工本人有交通违章责任,但只要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市民 原来总认为在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能被认定为工伤,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现在真的能这样,为老百姓着想,国家为人民谋利益。 【正文】 《实施办法》规定:除了上下班遇交通事故可算工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的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等总共六种情形,都被认定为工伤。 在进一步明确视同工伤情况的同时,《办法》也明确了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因酗酒直接导致死亡或者因酗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等。 此外,《办法》适用范围也有所扩充,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在新《办法》的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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