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2004]102号)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承市劳社办〔2004〕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自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的,或者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覆盖范围,或者受伤害情形按照当时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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