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印发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 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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