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参公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


为保障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分散单位工伤风险,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据陕西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除了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外,中央驻陕、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也应参加工伤保险。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按相关规定的一类行业费率中的0.2%为准,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进行费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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