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保险自10月1日起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政策


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确定了本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该政策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厦门市人社部门和地税部门正在加紧落实。 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遵循了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这次行业基准费率的重新确定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目的是达到社会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适应了厦门市经济发展新常态,显著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新政策将社会各行业按照工伤风险水平细分为八类,每类对应不同的基准费率,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进而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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