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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伤保险10年概述

2017-06-13 08:00:02 无忧保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呈现参保人数大幅提升、基金收支总体平稳、待遇水平逐年提高、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经办能力显著增强的特点和成效,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截至2013年年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72.73万人,占全区职工5项社会保险参保总人数的16%,10年增长7倍多;基金年均征收2.85亿元,累计结余8.55亿元;10年来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5万多人。工伤保险在化解企业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了遮风挡雨的保护伞。  完善法规政策服务管理不断提升  2004年—2012年,宁夏制定和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出台了《宁夏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宁夏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宁夏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程》等配套文件,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同时,宁夏实施了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使全区工伤保险工作实现了信息登记、工伤医疗待遇异地即时结算。  提升统筹层次参保范围不断扩大  1996年,宁夏在银川、石嘴山两市开展工伤保险试点工作。2004年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2012年,宁夏建立了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明确了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四统四分”管理原则,提升了统筹层次。  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宁夏在修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时,规定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财政出资保障其因工受伤后的待遇,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各类职业人群全覆盖;全区累计筹集近6亿元基金,将2.42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健全保障项目待遇标准不断提高  自2004年以来,宁夏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确保了工伤人员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水平。  据宁夏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他们将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60个月计发,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对1级—4级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3次调整,对1级—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目前,自治区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2004年的6.5万元提高到53.91万元;1级—4级工伤人员的平均伤残津贴从2004年的744元/月提高到2673元/月,生活护理费从2004年的435元/月提高到1632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04年的377元/月提高到1322元/月,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区内15元/天、区外30元/天,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住宿费为200元/天(最多3天),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实报实销。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宁夏人社厅先后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加强对工伤认定的指导,规范了工伤认定文书,并且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实现了一站式受理认定鉴定,优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服务水平。  10年来,宁夏全区累计认定工伤3万多人次,劳动能力鉴定3.2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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