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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2017-06-13 08:00:02 无忧保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社局近日下发通知,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1级-6级因工负伤人员。因工负伤 (含职业病)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人员。工亡(含职业病)职工的遗属现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低于新标准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对象不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现享受生活护理费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1551元/月,调整为1551元/月;享受生活护理费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1241元/月,调整为1241元/月;享受生活护理费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931元/月,调整为931元/月。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待遇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调整为1241元/月;供养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30%的调整为931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抚恤金基础上增加10%。对1996年10月1日前鉴定为1级-6级的因工负伤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标签:   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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