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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与社会思考

2017-06-13 08:00:02 无忧保
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与社会思考矿难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个表面上显而易见的问题其实有其值得思考的多个维度。从目前已经处理的情况来看,矿难的法律责任由矿主来承担,某些政治责任由部分政府官员来承担,而经济责任则出现矿主与政府分担的情况。其中,前两者的责任受到普遍认可,而政府的经济责任分担则引发了法律与其他方面的讨论。例如,据媒体报道,目前山西、河北等省规定,煤矿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20万元;河北省还规定,非煤矿山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15万元,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上,有的煤矿参加了工伤保险,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矿主补足至20万元。由于重特大矿难赔偿数额巨大,矿主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且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最终只能由政府负责赔偿责任。如新疆神龙矿难、广东兴宁矿难都是由政府买单的。有人称,这是“老板发财,政府发丧”。???? 政府分担经济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可以将之认定为一种“抚恤”,也可以认为政府存在潜在或直接的责任。无论如何,政府的介入事实上提高了补偿的额度,往往可以起到平息社会对政府的责难之声。然而,正是因为对政府出钱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说明,引发了对政府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置疑。政府补偿的合法性置疑??? 对政府补偿的合法性置疑主要是针对补偿标准不统一,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具体表现为2个问题:第一,各种赔偿标准的公平性由什么来确定?第二,当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选择????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同样的伤害应当产生同样的救济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重点是“同样”。如果是不同的损害,那么结果就应该另当别论。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当是以结果论还是以损害行为的属性论。假设按损害后果论,如果同样造成了残疾的后果,但是行为的出发点不同,也应当承担一致的后果;以行为的性质为标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转到123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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